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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结算办法
时间:2024-03-18     来源: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一、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实行按次定额及参照住院比例报销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确保参保血透患者在门诊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治疗。
      二、医保基金结算标准: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我院)血液透析每次费用合计420元,其中,城镇职工每次透析统筹支付370元、城乡居民每次透析统筹支付330元;城镇职工每次透析自付50元,城乡居民每次透析自付90元。
      三、门诊血滤、灌流治疗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比例报销,不单独收取住院起付线。按医疗常规,血液滤过月均2次,血液灌流月均1次,血液透析次数根据患者实际病情确定。